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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控诉后的翻供高潮渐起

在核实被告人身份后,董倩开始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告知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然后正式进入庭审。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状。马东生站起身来,当众宣读起诉书。其实平时开庭是不需要起身宣读起诉书的。这次情况特殊,检察机关也是想体现公诉的庄重性,所以特意设计的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的环节。这一设计一开始马东生学是非常抵触的。不过袭峰最后还是劝服了他,这种案件,一生又有几次。就算是个别环节不如人意,从案件整体出发服从一下,也是没有什么的。 袭峰的话让马东生深以为然。马东生一生办案无数,杀人案件也不是没办过,死刑案件也是办过不少。可是郑家村碎尸案这样的案件,还真是从来没有遇到过。这个案件中,辩护人进行了全面地抵抗,整个案件过程走到今天,也是充满波折。一个法律人生来就是要办这种情况复杂、影响力大的大案要案。只有这种案件才能体现一个法律人的最大价值。 马东生平日可以不服从上面的一些指令,甚至有一些抗上的行为。但是现在不行,他需要办这个案件,需要为自己的检察官生涯留下一个最美好的标记。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算是妥协一些也是没有什么的。 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却是一点声音也没有。审判庭里,只听见检察官庄严的声音:被告人郑方与被害人苏玲原为恋人关系。郑方在婚后,对苏玲多次纠缠,并于2002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趁其妻带着孩子回娘家之机,将苏玲约到家中。 郑方提出要与苏玲建立情人关系,被苏玲拒绝。在苏玲离开郑方家后,郑方越想越气,便追赶苏玲至马沙滩处,将苏玲口鼻捂住,导致其窒息死亡。之后用刀与斧头等工具将苏玲尸体分成六块,抛入东阳河。 郑方杀害苏玲,并肢解分尸,抛尸灭迹,不仅行为构成刑法第1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更在社会上造成恐慌,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需要严肃惩治。 检察官宣读完起诉状后,庭下一片议论。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个案件,可并不知道案件的细节。现在,听完起诉状的内容,大家大致有了一些了解。一时间,庭下有了一些小小的议论。董倩及时强调了法庭纪律,然后开始下一阶段。 “被告人郑方,现在由你陈述案件事实。你要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听清了。”郑方现在刚刚有些缓过神来。虽然郑方只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农民,虽然他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场合,可是郑方也清楚,自己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 对于别人来说,这场审判是一场见证,甚至有人抱着看热闹的心理来参与这场庭审。不论谁对本次审判不当回事都可以。唯独郑方不一样,因为这是一场关于他生命是否存续的审判。 死刑案件,一直是刑事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对于死刑,也一直有着激烈的争论。不论是提议废除死刑的,还是提议保留死刑,各种观点背后,都有着充足的理由。 对于被害人一方、社会公众来说,杀人偿命这本是天经地义。对于被告人一方来说,被剥夺生命,是残忍到极致的惩罚。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死刑案件是不能犯错的案件。人的生命的消亡是一个不可逆地过程。如果死刑案件犯错,将无法补救。所有的正义都是有代价的,对被害人的正义,需要建立在死刑案件完全正确的基础上。如果死刑案件不能保证判决正确,将是对正义的又一次侵犯! “我……,我叫郑方。我没杀苏玲。我跟苏玲以前处对对象。我……我,我结婚后就没跟苏玲联系过。”尽管是结结巴巴,郑方还是做出自己的辩护。 “在办案机关的笔录中,你关于婚后仍与苏玲有联系,并于今年5月初将其杀害的陈述是怎么回事?”董倩问道。 对于郑方的翻案,董倩早有准备。一方面在送达开放庭通知时,董傅曾经提审过郑方,对于他的认罪态度有着一个初步的认识。 再者,田诗在审判起诉阶段的无罪观点,董倩也是听取了检察院的介绍的。在开庭之前,对于案件的研判中,董倩就得出了这个案件一开庭郑方一定会翻案的判断。现在果然应验了。 既然郑方的翻供早在董倩的意料当中,那么对于这一情况的出现,董倩也早有应对之策。那就是对卷宗资料有关情况进行核对,然后要求郑方进行解释。 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卷宗资料往往体现着一个案件的办理质量。民事案件中,因为具体纠纷的情况不同,给了各方当事人发挥的空间。刑事案件则不一样,卷宗资料给各方发挥的空间不大。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卷宗内的案头工作一定要过硬。 董倩早就把整个案件的卷宗都熟悉了几遍。她知道,在之前的办案过程中,公安也好,检察院也好,把郑方的口供固定得非常好。这些基础工作,让郑方在本案中翻供的成功性微乎其微。 唯一需要顾忌的人,就是自己的老同学田诗。不过,董倩相信,田诗不会把办案的重点放在郑方的翻供上。口供已经形成,对被告人是极度不利的。只是改变供述,并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什么大的影响。这一点董倩是清楚的,她相信田诗也是明白的。 “以前的笔录,都是办案人员让我那么说的。我真没杀人。”郑方说道。 “那笔录上的签名是不是你写的呢?”董倩问道。 “是。我……。” “好了,问你什么问题,你就回答什么问题。”董倩最关心的就是笔录的签名是否真实。如果被告人自己作出虚假陈述,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错误,只能是被告人自己承担责任。 其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我们常说的顶罪,就是这种情况。明明不是自己作案,为了使真正的罪犯脱罪,而派人出来顶罪。由于是顶罪,所供述的事实与案件的情节基本上是没有出入的。甚至还会提供一些警方没有掌握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你不法办他,就有人说你包庇。你要是真的对顶罪的人追究了刑事责任,算你错案,又属实有些不合理。更为重要的是,顶罪的这种行为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破坏了国家法律秩序,这种行为一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回到本案中,如果签字是郑方本人签署,那么笔录的真实性就有一定程度保证。在权衡证据时,审判人员当然会考虑人的趋利避害本能,外加上公安机关也会随案移送一些其他证据呼应有罪供述的内容。这也就让有罪供述可以突破疑罪从无的限制,成为完整的刑事证据链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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