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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纸上谈兵论治超85

邹吴庆叹了一口气,深深点了一下头,说道:“我先说说东郊县货运车辆超载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吧,因为这些问题不铲除,就无从说治理。”</p>

丰伟点点头。</p>

“近年来,虽然大队针对超载超限治理出台了多种措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但超载超限情况仍未得到根本性的遏制,稍有松懈就死灰复燃。特别是近几年以来,随着运输行业成为本县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货车超载超限屡禁不止。尽管公安部、上级主管部门不断完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法律法规。约束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基本健全,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车辆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了这些法律法规的支撑,充分体现了各级各部门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但货车超载超限问题仍在不同层面存在着无法遏制的原因,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p>

(一)治理体系不完善。主要是超限超载的治理中相关执法行政部门的责权关系未能进一步明确,本应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协同作战,但在治理工作实际中,更多呈现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缺乏有机的协调,各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不同区域的治理方面还存在着差异,执法标准及执法尺度尚未统一。虽然交警部门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安排警力驻站治超,与管理部门联合执法,通过辛苦劳动和不懈努力,使得治超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超限超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驾驶员和车主利欲熏心,想方设法加高货厢栏板,重型车辆、自卸货车路面违法冥顽不化,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仍然层出不穷。</p>

(二)源头管理缺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运管执法人员是货运源头监管的主体单位,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但实际的超载超限治理工作中,货运源头监管几乎处于完全失控状态。车辆超限超载被查处后,除车辆驾驶人被公安交警部门处于罚款处罚及记分外,车辆管理人员、货运装卸源头均未受到任何处罚。车辆生产厂家非法生产。</p>

(三)管理力量薄弱。造成车辆运输超限超载愈演愈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发改部门和市场监管管理不力。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置若罔闻,生产时不把关,产品公告不把关,导致违规生产的车辆流入市场,“大吨小标”车辆、不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在市场上比比皆是,道路损害、对车辆的损害、极大地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公共安全。例如,核载30吨的车辆装载了100吨,在路面上违法就甩手给交警部门。一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倒查就把交警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制造商、车辆公告等不闻不问。</p>

(四)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不力。货车超限超载主要是源头把关,特别是建筑砂石料是以立方米为单位支付运费,那么,10立方的车载15立方甚至更多,驾驶员和车主的利益就更大。货主源头监管不力是导致超限超载的一个主要因素,市场恶性竞争。货运市场作为运输行业的主要市场之一,长期存在各类不正当竞争问题,特别近几年货运车辆的增多,运输需求量与运力过剩之间矛盾的矛盾日益突出,货运经营者竞相压价。为了利润的最大化,造成货运车辆业主及驾驶员不得不铤而走险,以超限超载来弥补损失,提高利润率,形成了正常运输只能保本甚至亏钱,而在对超限超载处罚又集中在驾驶员身上,造成驾驶人对治超部门意见大,冲卡、围攻、仇视治超部门等不稳定因素也就随之而来。 ”</p>

“你说的很对,总结的很到位,看的出来,你这几年没闲着啊,一直在琢磨这个事,那有什么好的对策和建议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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