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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家有“贤妻”?助我被对方嘎嘎乱杀我tm谢谢你111

我难道不要点脸的!</p>

“咚咚……”吕梁连敲了两下法槌!</p>

“法庭上,保持肃静!!”</p>

“控辩双方继续辩论!”</p>

另一边的杨子骅,额头也冒出了汗珠。</p>

第一次见到法庭辩论如此“引经据典”的!</p>

该怎么反驳呢?</p>

杨子骅又思索了几秒之后。</p>

对了,就像他那样,</p>

你打你的我打我的,不能被他拉进去他的“自我答责”的辩论点上来!</p>

杨子骅这时也调整了一下身体,看了一眼张伟后。</p>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沙大春,存在作为义务的来源!”</p>

“该作为义务的来源,系作为义务第三种来源,行为人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排他性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p>

“所以,从这点来看的话,既然我被害人李晓丽在行为人驾驶的车上,被告人沙大春就有义务保障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当被害人可能跳车时,行为人就有阻止义务,包括采取停车或者让被害人李晓丽下车等措施。”</p>

张伟笑了一下,此时看向杨子骅,眼里反而多一份欣赏。</p>

看来黄莉莉说的没错,这人的学习能力很强啊!</p>

刚才为其展示了一次,这立马就能copy(复制)过来,简直了啊!</p>

你打你的我打我的,大家都主打一个不上当对吧?</p>

但是他有没有想过,</p>

作为义务与否,也是我的“主场!”</p>

张伟:“按照你这么说的话,被害人李晓丽要跳车了,是不是被告人沙大春就有阻止的义务了!”</p>

杨子骅:“我方认为这个疑问确实不大,因为作为司机的沙大春,确实有义务保障车内李晓丽的生命安全,不能因为李晓丽要跳车了,就能规避他的作为义务!”</p>

“所以这点来看,可以认定沙大春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p>

张伟:“首先你说的,作为义务的第三种来源虽然结论可能是正当的,但是依据不足!”</p>

“或者说没有依据!”</p>

“很简单,你我都是学法之人,不能从“是”推导出“应当”?对吧!?”</p>

杨子骅听完之后也好奇心渐起,似乎忘记这是法庭辩论,</p>

反而像学生求教老师一般问道,</p>

“那么,应当从什么地方推导出‘应当’呢?”</p>

张伟见他如此回复,心里也顿时乐开了花。</p>

嗯,但是得忍住!</p>

感觉算是触及到了他的盲区了!</p>

也算是将他彻底带入我的领域了吧!</p>

于是,张伟也乘胜追击,继续说道,</p>

“‘是’能否推导出‘应当’,实务界是有争议的!”</p>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当一个法益在特定领域产生了危险,只有支配这个特定领域的人可以阻止这种危险时,就只能要求这个支配者保护法益。我是根据‘需要’推导出‘应当’的。”</p>

“当然,‘需要’也只是事实。一些国家刑法规定的见危不救罪,其实也是从‘需要’出发要求行为人救助的。”</p>

杨子骅此时也反驳道,“见危不救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有区别的。”</p>

张伟:“在规定了见危不救罪的国家当然是有区别的,在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的国家也是有区别的,但在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的国家,作为义务的来源就可以适当宽一些。正是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所以,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来源可以适当宽一点。”</p>

杨子骅:“但是,辩方律师,有一个点,一旦认定有作为义务,常常导致按故意杀人罪处理,量刑太重。”</p>

张伟:“我前面提到过了啊!有作为义务与行为构成什么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不作为导致他人死亡,也可能仅成立遗弃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p>

杨子骅这时也恍然大悟道,</p>

“我是不是可以说,在导致他人死亡的场合,作为义务第三种来源的情形,通常只成立遗弃罪?”</p>

张伟笑了笑,不错他也意识到这点了,先承认他一点!</p>

“也可以这样说,但不是绝对的。”</p>

“我记得著名的刑法大佬张楷老师曾经在一篇文章提到过!”</p>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其中提出,在区分二者时,要考虑法益所面临的危险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以及行为人与法益主体之间的关系。”</p>

“而我所提出的作为义务第三种来源的情形,都是指行为人与法益主体之间没有密切关系的情形。”</p>

“比如,父母见年幼子女面临生命危险而不予救助,很容易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p>

“这就是因为行为人与法益主体的关系密切。”</p>

“一个行为是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还是成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不是取决于行为人对死亡有没有预见,而是取决于作为义务的程度。”</p>

“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需要作为义务的程度较高或较强;”</p>

“反之,成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则只需要程度较低或者相对较弱的作为义务。”</p>

杨子骅此时也点了点头,但也继续反驳道,</p>

“但是本案不可能认定为遗弃罪,因为行为人没有遗弃的故意,只有过失。”</p>

张伟笑了笑,看向一旁的黄莉莉,还在拼命地记着刚才两人的辩论。</p>

嗯,差不多了!</p>

这场辩论也快结束了!</p>

“我先说一点,如果你承认行为人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而且本案中的沙大春具有作为可能性,主观上确实有过失,一审判决似乎也能接受。”</p>

“但是,我所主张的是,如果被害人李晓丽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接着跳下去的时间很短暂,就难以肯定作为可能性。”</p>

“另外,如果被告人沙大春没有预见可能性,也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p>

“因此,对于沙大春,我认为是无罪!应当当庭予以释放!”</p>

这话一出,旁听席上的群众又开始鼓起掌来了!</p>

这也是他们难得见到的一次,实务与学理的辩论!</p>

当然,这会儿的杨子骅也被张伟辩的彻底没了脾气了!</p>

刚才后半段,已经彻底被他带入了他的节奏中,</p>

几次的反驳,都显得苍白无力!</p>

且成为他下一次“出击”的垫脚石!</p>

这人,真的还是人吗?!</p>

这也是杨子骅第一次发出这样的概叹!!</p>

“咚……”吕梁这时也敲响法槌!</p>

这场法庭辩论,他大概心里也有数了!</p>

也怀着欣赏的眼光看了看控辩席位上的两人,特别是在看向张伟的时候还多停留了几秒。</p>

这年轻人,已经让自己很是惊讶了!!</p>

“法庭辩论结束!”</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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