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口供不能随便说,这是一个很关键的知识。有很多人不懂这些,随口一说,结果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口供一旦形成,就很难再推翻。 尤其是办案人员,最为敏感的事情就是翻供。如何取得口供是侦查机关的事情,如何使用口供则是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事情。现代刑事程序中,讲的是不轻信口供,但是如果你承办一个刑事案件,打开刑事卷宗以后,你会发现扑面而来的主要还是口供。 对于口供的偏爱,并不是某一个司法工作人员的特别习惯。事实上,全世界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口供都是特别倚重的。既然已经把口供当做办案的基础了。那么,口供的变化,也将影响到案件的办理。郑方现在的翻供行为,就是在已经形成卷宗的案件证据体系的破坏。这是办案人员所最为忌讳的。 以前交代的对不对,是不是你交代的,笔录上的签名是不是你本人书写的,这三个问题成为维系口供效力的主要基础。 “公诉人现在可以讯问被告人。”董倩说道。 “被告人,你在侦查阶段供述中是不是承认了杀害苏玲?”马东生问道。 “是,不过……” “你回答我的问题就行了。侦查机关所取的笔录中关于杀人后分尸的内容是不是你供述的?” “是,我当时也不想说。不过,号里的人告诉我,要是不配合公安,我就回不了家。我才这么说的。” “你刚才是承认相关供述是你作出的,对吧。” “对。” “笔录的最后一页有你写的一行字,请你向大家宣读一下。”说着,马东生递过一份笔录,让法警交到郑方的手里。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郑方说道。 “我没有问题了。”马东生说道。 整个讯问过程,马东生并不纠缠于案件的具体情节。他不需要在法庭上让郑方亲口承认相关案件事实。在这个场合,郑方死咬着不承认,马东生也是没有办法的,反而可能造成整个局面的被动。 马东生对于这个场面,自然有应对之法。他不会犯年轻检察官常犯的错误。在庭审过程中过于急躁。要知道,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是程序的操控者,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对检察官有所畏惧。 在审判阶段就不一样了。程序的操控者是法官,检察官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力,与律师一样进行交叉盘问。这也让被告人对检察的畏惧感有所下降,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已经明确感觉到生命受到威胁。这个时候,他们已经没有什么可怕的了。 在自己的操控力下降,而被告人的反抗意志在上升的时候,就需要用一些巧妙的办法。既然被告人已经直接否认之前的口供,马东生就开始绕开事实,只谈笔录的签名以及内容来源。通过讯问,既实现了巩固口供证明力的作用,又回避了与被告人的直接对抗。让郑方本来要说的话,没有机会说。这是庭审中最为智慧的表现,也是最简单有效的表现。 郑方翻供了,这种突发事件,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平息了。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事情,今天的庭审出现了,未来别的庭审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会一直出现在司法程序中。应对这种口供的反复,已经成为检察官的基本功。马东生在庭审中轻松平息了郑方翻供可能带来的影响,显示出了他出色的功底。这一刻法庭属于马东生,整个节奏进入了他的节奏。 “辩护人有问题问被告人吗?” “有。” “好,辩护人向被告人询问问题。”董倩早就预料到田诗不会坐视庭审节奏被马东生掌握,她一定会有所动作。果然不出所料,田诗开始询问被告人。 检察官询问被告人叫明知故问,因为检察官想要被告人说的内容,都是卷宗中已经存在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已经查明,并形成记录的东西。所谓的讯问,不过是再次重复卷宗而已。对于讯问的回答内容,检察官知道,被告人知道,庭上的其他人也都知道。 律师询问被告人叫枊岸花明,如果只是提一些卷宗内容已经包括的问题,对于律师、被告人来说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检察官对于卷宗的内容是不会反对的。送到审判机关手里的卷宗,也是通过检察机关形成的。不论是哪一情节,哪怕是罪轻的情节,只要是卷宗中有,检察官就会认。 所以,律师的询问往往会跳出卷宗,引导出一些卷外的问题,让案件脱离卷宗范围,进入一个未知领域。在这个领域,律师已经准备好了无数的陷阱,等待检察官的跟进。 法庭庭审就是这样,在一套古老的游戏规则之下,双方进行各种智力上的比拼。这种比拼是建立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的。同时事实与法律也不是庭审的全部,还有很大一部分成败取决于技巧。这也是庭审突出辩论对抗后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郑发,起诉书指控你杀死苏玲的事实对不对?” “不对,我没有杀害苏玲。我结婚后再没有与苏玲有过任何来往。” “郑发,刚刚检察官问你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上的签字是否是真实的,你回答是,对不对。” “对。” “侦查机关的笔录中,最初的三份笔录你不承认杀害苏玲,是从第四份笔录开始承认杀害苏玲,我想问的是你是否在所有的笔录上都签字了。” “是的,所有的笔录都签字了。” “所有的笔录上都写上了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陈述的一致。” “是的,所有的笔录我都写了。这是办案人员要求的。” “如果我说笔录不论是如何内容,你都要签字,以及写以上看过与我的陈述一致,对不对。” “对。” 田诗与郑方的一问一答,让整个法庭轰地一声乱了起来。大家都听明白了。郑方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中有无罪的供述笔录,也有有罪的供述笔录,都是本人签字,都写上了以上看过与我的陈述一致。从这个角度来说,签字与后面加上的这段话的作用就被抵消了不少。因为笔录矛盾的情况下,使用哪一种笔录,签字不再是重要的依据了。 “反对,反对辩护人对被告人提出诱导性问题。”马东生的声音再次响起。 “我没有诱导被告人回答,只是让他说出所知情况。”田诗说道。 “辩护人可以提出问题,但不能使用如果我说这样的诱导性语言。”马东生说道。 “反对有效。请辩护人注意,你可以向被告人提出问题,但不能在提问时将预设的答案一并提出,你听清楚了吗。”董倩说道。 “听清楚了。” “好,辩护人请继续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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