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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分设十三州

(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 ——《汉书·武帝纪》 在将匈奴逐出漠南,平定东南越人、西南夷人和西北羌人,征服东北卫氏朝鲜和西域楼兰、车师等国后,西汉边境日渐趋于安定,在外部威胁基本消除的情况下,汉武帝开始将重心转向国内治理。 当初,为了解决朝廷财政压力太大的问题,汉武帝曾长期实行“卖官鬻爵”,导致大量富商、豪强通过缴纳钱粮登上了政治舞台,再加上东郭咸阳和孔仅在推行“盐铁官营”政策中用人不当,任用大量“盐铁家富者为吏",不仅背离了汉初以来不准商人及其子孙仕宦为吏的禁令,同时也导致吏治进一步败坏。 不仅如此,由于汉廷允许犯法者赎罪,一些犯罪的官吏及豪富,只要通过买爵或入粟赎罪,照样还可以仕宦为吏,这就导致那些通过“买官”入仕者更加有恃无恐,大肆败坏吏治、压榨百姓,而那些缴纳钱粮获得爵位者,则成为一方豪强,横行无忌、为祸乡里。 例如曾在平定南越、东越和卫氏朝鲜战争中立下功劳的杨仆,便是通过购买、下达皇帝诏令等职责,实际上主要工作仍然是协助丞相处理政务的副相,而很少发挥监察职能。具体的监察事务,实际是由御史大夫下属的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员负责。 在地方,秦朝则设有郡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守、县令等地方官吏。郡监御史直属于中央朝廷,不受地方长官节制,从而确保了朝廷对地方官员的有效管理。 汉朝初期,承袭秦朝制度,同样设置了御史府,与丞相府合称“二府”,由于太尉一职并不常设,丞相府和御史府实际上就是汉初最高的决策部门,再加上御史大夫作为副相,一定程度受丞相辖制,因此汉初丞相的权力才会那么大。不过,与秦朝一样,御史大夫虽有监察百官之权,但实际却不履行监察职责,监察权由其副手御史中丞主持。 汉初,为恢复民生和经济,调动地方积极性,朝廷实行“无为而治”,给予了地方极大的自主权,再加上朝廷与异姓诸侯王和匈奴严重冲突,因而一定程度放弃了地方监察问题。因此,汉初虽设有御史府,但其监察对象却主要是中央朝廷官员,没有像秦朝那样设置郡监御史。 直到汉惠帝时期,随着异姓王的消灭和匈奴威胁的减轻,这才重新设置郡监御史一职,主要负责“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等九项事务,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而为了防止郡监御史与地方官员勾结,还规定每两年要轮换一次。 不过,由于惠帝朝吕后掌权、朝政混乱,郡监御史制度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不仅有大量郡监御史玩忽职守,更有甚者与郡守等地方官员相互勾结,共同欺瞒朝廷。 汉文帝即位之后,以诸侯王继承皇位的他,为了稳固统治,及时了解各地的风吹草动,在原有郡监御史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又在御史府之外,于丞相府建立了另外一套地方监察制度,即丞相史出刺制度,与郡监御史制度并行。 丞相史是丞相的属官,共有十五人,分为东西两曹,其中东曹九人,按照古九州的分布将天下分为九州,每人监察一州。该制度的建立,虽然让丞相也拥有了监察职权,扩大了丞相的权力,但丞相史却不常设,属于临时派遣官员,由丞相定期派遣吏员前往地方巡查。 郡监御史制度和丞相史出刺制度,两套监察制度并行,虽然能够起到互相监察、相互牵制的作用,然而由于丞相史并不常设,实际上仍然很难整体改变地方监察不力的局面。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汉武帝经过思索之后,决定对原有的地方监察制度进行改革。不过,由于早年间朝廷忙于征战,没有大规模改革的条件,汉武帝也只能采取有限的补救措施,例如派出“绣衣使者”督察各地,虽然这些使者直接对皇帝负责,办案不讲情面,确实很能震慑大小官员,然而与丞相史一样,由于这些“绣衣使者”为临时派遣官员,只能算是临时补救措施,无法从根本上扭转监察不利、吏治败坏的问题。 直到四方平定,朝廷对外再无大战,汉武帝这才开始思考完善监察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对各级官员的监察问题。 当时郡监制度的败坏,一方面是由于汉武帝以来随着国家的扩张和郡国的拆分,到元封年间时,作为一级行政区、直接受朝廷管理的郡国已经多达上百个,这无疑给朝廷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朝廷根本无法有效监督郡监的履职情况;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郡监随郡而设,与地方官员来往密切,极容易与郡县官员产生利益纠葛,从而导致地方上形成官官相护,共同蒙蔽朝廷的情况。 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在秦朝以来郡监制度的基础上,重新设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汉武帝依据《禹贡》《职方》等古籍,将天下分为十三州,即豫州、冀州、兖州、徐州、青州、荆州、扬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朔方州和交州,每州设刺史,专门负责对州内郡守和地方豪强的监察工作。 汉武帝所设的“州”,并非行政区划,而仅仅代表监察的区域范围,州刺史只有监察权,而没有行政权,虽为地方官员,但却没有固定的治所,只负责每年秋天巡行州内各郡国,年终到京师上奏巡视情况。 十三部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归御史府管辖,由御史中丞具体领导。其主要的监察内容共有六条,被称为“六条问事”或“汉六条”,即: 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第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益;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州刺史制度的推行,无疑极大减轻了朝廷管理天下的难度,毕竟朝廷只要管理好十三个州刺史足以,而不必再费心费力的管理上百个郡国了。 为了防止刺史制度像以前那些监察制度一样失去效果,汉武帝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规定州刺史秩六百石,而其所监察的对象则是两千石的郡太守和地方上的强宗豪右,属于典型的位低权重,这些刺史要想履行职责,便只能依靠朝廷的权威,从而确保其对朝廷和皇帝的忠心。 又如规定刺史任期为九年,凡是在任期内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者,任期满后可直接升任两千石的郡守,要知道从六百石官员直升两千石,可是只有刺史才有的特殊待遇,对于普通的六百石官员来说根本难以想象,此举无疑极大的刺激了州刺史的工作积极性。此外,由于州刺史没有固定治所,与郡县官员来往本就较少,再加上这个刺激政策,无疑可以有效防止他们被地方官员收买。 再如对刺史职能的严格限制,严令州刺史不得干预“六条问事”以外事务,也不允许他们监察两千石以下官吏。而且,州刺史只有监察权,而没有处置权,在发现问题后,只能在年底返回朝廷汇报工作时,上报朝廷交由朝廷处置。如此,便可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涉地方事务。 在当时看来,汉武帝设立的州刺史制度,无疑是一项极为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随着该制度的推行,汉朝吏治开始逐渐趋于好转,对于朝廷稳固统治、缓解民间矛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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