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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章 浸猪笼

朱常瀛吩咐一侍从前去问问情况,到底是什么案子这般兴师动众的。</p>

两刻钟,侍从回来,将案情简略叙述。</p>

报案人,也是自首人,董本昌,辽东金州人,来澎湖三载,落籍东头村。</p>

狗东西与本村刘家未亡人刘卢氏卢秀儿通奸,昨夜被刘家将他二人在草垛里逮个正着。当夜便将二人绑住一顿好揍,揍了还不解气,刘家人竟在堰塘边立杆建猪笼,准备将二人淹死。</p>

董本昌半夜里为友人所救,连夜跑到澎湖来求救。</p>

据董本昌所说,他身后还有刘家人来追,许是入城之后便不敢再追了,故此未见。</p>

人命关天,警备厅不敢怠慢,当即派骑巡前往东头村救人。</p>

什么是通奸?</p>

男女一方已婚但自愿与非婚异性发生性关系,即为通奸。</p>

通奸罪怎么判?</p>

按《大明律》,男女各杖90,剥掉衣服当众受刑。当场捉奸,杀奸夫淫妇无罪。</p>

那么问题来了,与寡妇睡觉算不算通奸?</p>

朱常瀛以为不是,他就睡过寡妇,但寡妇也是已婚,实际上朱老七也犯了通奸罪</p>

《大明律》对通奸的判罚过重了,基本同死刑无异,唐宋就宽松许多,劳改两年。</p>

判定过重也就罢了,还官准私刑,这个当真不能忍。不是朱老七怜悯那些搞破鞋的,而是私刑动摇统治根基,都尼玛快意恩仇,官府威信何在?</p>

这也是瀛州版《刑律》《民律》迟迟没有编撰完成的原因之一,朱常瀛一直在压着长史府、议政会修改某些法律条文,诸多明显不合理的,哪怕不能取消,也要适当减轻。当然,这又扯到了祖制问题,太祖爷爷定下的规矩能不能改?</p>

总之,按现行法律,董本昌同卢秀儿被浸猪笼没毛病。</p>

不过朱常瀛有颁布通令,瀛州境内严禁私刑,违者视其案情轻重等同刑律问罪。</p>

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到底是《大明律》有效还是朱常瀛颁布的通令有效,理论上自然是前者,但朱常瀛不这么认为,祖制就是用来改的,我的地盘我做主。</p>

街巷、学堂,甚至公厕,都张贴着标语:禁止私刑,违者问罪!</p>

但若果真有人同朱老七叫板,朱常瀛也难办,总不好公然违反《大明律》,起码现在还不是时候。如今这个漏洞便显现了,警备厅在执行朱常瀛颁布的通令,而刘家则尼玛在搞私刑。</p>

情况有些不对劲,原说在瀛州没有私刑生存的土壤,也就是宗亲大族才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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